乡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法委发〔2021〕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县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由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局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乡城县辖区内的行政复议事项。
二、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均由县司法局受理,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四、2021年11月1日前,相关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由相关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信访事项等,仍由该部门办理。自2021年11月1日起,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县政府各部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乡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乡城县司法局)地址:乡城县香巴拉南路379号旁。咨询电话0836-5826148。
特此通告。
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