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夯实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乡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乡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修订)
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乡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
(2019年10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要求,结合《甘孜州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2017年7月修订)》,修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构建一个覆盖全面、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统筹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明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的环境监管直接责任,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网格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和工作目标将乡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为1个一级网格,12个二级网格,92个三级网格,若干四级网格。
(一)一级网格: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和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
网格划分 |
网格范围 |
责任机构与人员 |
责任类别 | ||
责任机构 |
成员单位 |
责任人员 | |||
一级网格 |
全县 |
县人民政府 |
县生态环境局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 |
组长:分管副县长 成员: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员 |
督察指导 主要监管 |
(二)二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
网格划分 |
网格范围 |
责任机构与人员 |
责任类别 |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
二级网格1 |
沙贡乡 |
沙贡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2 |
水洼乡 |
水洼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3 |
尼斯镇 |
尼斯镇人民政府 |
镇长、分管副镇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4 |
香巴拉镇 |
香巴拉镇人民政府 |
镇长、分管副镇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5 |
青德镇 |
青德镇人民政府 |
镇长、分管副镇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6 |
青麦乡 |
青麦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7 |
洞松乡 |
洞松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8 |
然乌乡 |
然乌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9 |
热打乡 |
热打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10 |
正斗乡 |
正斗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11 |
定波乡 |
定波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二级网格12 |
白依乡 |
白依乡人民政府 |
乡长、分管副乡长、环保网格员 |
直接监管 |
(三)三级网格:各村(居)委。
网格划分 |
网格范围 |
责任机构与人员 |
责任类别 |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
三级网格92个 |
各行政村、社区 |
各行政村委(居委) |
行政村委(居委)主任 |
直接监管 |
(四)四级网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网格划分 |
网格范围 |
责任机构与人员 |
责任类别 |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
四级网格 若干个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范围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法人)、分管环保负责人、环保工作人员 |
主体责任 |
四、网格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督察指导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并对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作出安排部署和提出指导意见。
(二)县级相关部门主要监管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按照“管行业必管环保,管业务必管环保,管生产必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对环境监管具体要求,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管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监管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并对辖区内环境监管负有直接责任,作出具体监管安排和落实监管任务。
(四)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环境监管责任
贯彻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的相关精神,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对环境监管的具体要求,并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巡查。上级网格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四)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六、网格监督
(一)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二)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公众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三)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建立体系。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和中央、省、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意见,修订网格化方案,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修订后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二)全面实施。在2016年实施的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乡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局,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建立机制。一是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保障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要建立完善联系会议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一是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县级相关部门要对乡(镇)、乡(镇)要对村级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三是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乡城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全面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本修订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乡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光 辉 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县长
副组长:喻 杰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罗 扎 县政府办府主任
成 员:陈 文 铭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罗 霞 县经信商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兰 勇 县公安局政委
生 呷 县民政局局长
四郎泽仁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泽仁列布 县住建局局长
姚 孝 林 县交通局局长
洛绒次称 县水利局局长
高 茂 云 县农牧农村局局长
益西次称 县林草局局长
胡 平 建 县文广旅局局长
巴登尼玛 县卫健局局长
巴 次 称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蒋 红 琼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冬 冬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王 琳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